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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應該如何辦理公訴案件(檢察院辦理公訴案件程序)

2024.01.11 379人閱讀
導讀:

檢察院刑事案件辦案流程

刑事案件到檢察院之后的辦案流程是,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起訴,在審查起訴結束之后,依法作出提起公訴或者不予起訴的決定。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一般不會超過一個月,在審查起訴階段,有可能會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檢察院刑事案件辦案流程

檢察院刑事辦案流程大致如下:1、接受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并進行審查;2、經審查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予以立案;3、偵查;4、偵查終結后提出公訴或者依法不起訴。在紛繁復雜的刑事案件的辦理中,其中少不了的一環就是檢察院對刑事案件的辦理。同公安部門辦理刑事案件不同,檢察院刑事辦案流程在受理案件范圍和具體的立案審查流程,以及偵查流程上都是有所不同的。受理案件的范圍和案件來源:1、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控告和檢舉的;2、個人控告和檢舉的;3、黨委、人大常委、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4、有關機關移送的;5、犯罪人自首的;6、人民檢察院自己發現的。綜上所述,在具體的形式案件辦理過程中,公安機關是大家熟知的辦案機關。同時,有些案件是可以由檢察機關辦理的,因此了解檢察院刑事辦案流程是非常有必要的。而雖然現代社會公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但是刑事案件的發生率也是非常高的。

一、非法集資公安立案不抓人是否符合規定?

1、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

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

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2、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以后,可視案情需要決定什么時間抓人,這沒有具體時間規定,一般情況下,案件立案偵查工作開始時,犯罪嫌疑人已經在看守所了。

3、抓到人后先刑拘,30天內轉捕。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視案情需要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七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零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一十三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四條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檢察院刑事案件辦案流程

一、刑事案件辦案流程之偵查階段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或其近親屬到律師事務所辦理案件委托手續后,我們將提供如下服務,包括但不限于:

1、提供法律咨詢,與偵查機關交涉。

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家屬的法律咨詢,將有關強制措施的條件、期限、適用程序的法律規定予以告知;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自行書寫供述的權利,有權對偵查人員的詢問筆錄進行核對和修改;對于偵查機關的鑒定結論有被告知和對鑒定提出異議的權利;對偵查人員申請回避的權利等。

2、向偵查機關了解嫌疑人涉嫌罪名及案件的進展情況,對涉嫌的罪名和量刑進行詳細分析。

3、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符合法定情形,代為申請取保候審。

自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屬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律師事務所辦完委托手續后,我們將提供如下服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向檢察院發函及授權委托書,通知檢察院我們將作為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進行辯護。

2、查閱、摘錄、復制案件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

律師有權到人民檢察院查閱、摘抄、復制案件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及其它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包括法醫鑒定、司法精神病鑒定、物證技術鑒定等鑒定性文書。

3、與犯罪嫌疑人通信和會見。

律師可以直接獨立會見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制作律師會見筆錄。

4、經證人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5、申請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

6、經檢察院許可,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害人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7、代為申請取保候審。

8、向檢察機關提出交換意見。

三、刑事案件辦案流程之法院審判階段

自案件移送到法院之日起,被告人及其親屬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律師事務所辦完委托手續后,我們將提供如下服務,包括但不限于:

(一)一審階段

1、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向法院發函及授權委托書,通知法院我們將作為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進行辯護。

2、審查本案是否屬于收案法院管轄。

3、查閱、摘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材料。案件材料應當包括起訴書、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檢察院補充。查閱案件材料時,我們將主要關注:

①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法定情節,包括犯罪時間、地點、主觀目的、手段、后果等;

②被告人無罪、罪輕、自首、立功的事實和材料;

③鑒定材料的主體、內容是否合法,訴訟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④被害人的傷殘或損失情況;

⑤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手續是否齊備;

⑥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起訴是否影響本案定性;

⑦證據是否合法,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

⑧其它與案件有關的材料。

4、通信和會見犯罪嫌疑人。

①被告人收到起訴書的時間;

②被告人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罪名是否認可;

③是否有從輕、減輕或免除刑罰的情節、事實或線索;

④是否存在超期羈押的情況;

⑤人身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⑥向被告人介紹法庭審理流程,其在庭審中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⑦告知被告人開庭時的注意事項;

⑧了解檢察院公訴人和法院法庭的組成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回避事由。

5、經證人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6、申請法院收集、調取證據。

7、申請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8、經法院許可,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害人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9、申請法院向檢察院調取認為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材料。

10、出庭辯護。

①辯護律師在公訴人訊問、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師發問被告人后,經審判長許可,可向被告人發問。被告人不承認指控犯罪的,應問明情況和理由。公訴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誘導性或與本案無關問題的,辯護律師有權提出反對意見;②對鑒定人、證人發問;

③對控方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

④進行法庭辯論,提出辯護意見;針對控訴方的指控,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準確、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分析論證,并提出關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見和理由。

⑤一審判決后,在上訴期間,律師可會見被告人,及時給予法律幫助,征求是否上訴的意見。

(二)二審階段

當事人或者檢察院上訴的,在當事人辦理了第二審委托手續后,擔任公訴案件第二審辯護人,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的,我們提供的服務與第一審相同。第二審案件不開庭審理的,律師可向法庭提交書面辯護意見,并可以提供新的證據。律師根據案件的情況,可以請求二審法院開庭審理。

律師在會見了犯罪嫌疑人,了解了案件的相關情況以后,如果認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4、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

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被羈押在看守所,除了律師和辦案人員以外,包括家屬在內其他人員均不得會見。因此,律師此時介入可以穩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緒,傳達家屬的關心。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尋找案件的突破點。

5、會見犯罪嫌疑人,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訊逼供的發生。

6、代理申訴和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偵查人員違法侵犯人身權利或其他合法權益,或者認為偵查機關管轄不當的,律師可代理其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

二、刑事案件辦案流程之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

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辦理流程

法律主觀:

根據法律規定,刑事申訴的流程具體如下:1、立案,是指司法機關接受申訴權人申訴的法定訴訟形式。只要初步確認申訴人具備申訴主體資格,在法定期限內,具狀提出一定理由。管轄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即應予以立案審查。2、審查,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接受申訴后應進行全面審查,不應受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的限制。審查的內容應包括對案件事實的審查和法律適用的審查。3、審查后,如果發現原判確有錯誤需要重新審判的,應按審判監督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的,則說服、教育申訴人或是用書面通知駁回,并告之申訴人不能再行申訴。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刑事訴訟法中,公訴案件的辦理流程是怎樣的?各流程請作簡要說明。

法律解析:

刑事訴訟法辦案流程期限表規定如下: 一、偵查階段,拘留犯罪嫌疑人后,應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到拘留所拘留,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 2、檢察院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一個月內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 3、提起公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兩個月內完成審理。

法律依據:

《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刑事案件: (一) 故意傷害 案(輕傷); (二)重婚案; (三)遺棄案; (四)妨害通信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 知識產權 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八)屬于 刑法 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罰 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項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 立案偵查 。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偽證罪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⒈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⒌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本項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程序

刑事案件檢察院流程包括:受理偵查機關移送的準備起訴的案件、如果證據或其他材料不足要求補充材料或者補充偵查、對審查的案件,根據不同情形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為: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傷害案(輕傷)、重婚案、遺棄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是什么

(一)公訴案件

(二)自訴案件

三、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

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

3、屬于自己管轄,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程序

法律分析:偵查機關偵查終結,認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向人民檢察院提請公訴,提交起訴意見書,并附全案證據。提起公訴:檢察院經對偵查機關移送起訴案件進行審查,對認為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對證據不充分的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法庭審判:人民法院受理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組織控辯雙方對證據進行質證、辯論,聽取被告人的陳述,綜合全案證據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執行:對有罪的刑事判決,在判決生效后交執行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有監獄、看守所、社區、司法所等。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立案偵查直接受理的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保證準確、及時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刑事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檢察院公訴流程

公訴案件流程一般分為三個階段,即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公訴機關的審查起訴階段、法院的審判階段。按照規定,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時間為1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2個月。公訴機關審查起訴階段結束后,應當及時將案卷移送法院審理。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一、我國對不起訴適用的程序包括:

1、審查。經過審查起訴,認為需要作不起訴處理的,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應當寫出審查報告,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主管檢察長決定或由主管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2、決定不起訴。不起訴的決定權由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行使。

3、宣布和送達。人民檢察院應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并將不起訴決定書分別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以及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送達時,應當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訴訟代理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7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不起訴的善后工作。不起訴決定宣告及送達后,應及時解除強制措施,解除扣押、凍結,對需要給予被不起訴人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提出檢察意見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等。

5、報請批準。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不起訴決定的要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

二、公訴案件包括哪些案件?

1、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兩種。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處理案件的一條基本原則。根據新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除了以上情況,都是公訴案件

3、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4、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5、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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